預告登記
(1).預告登記 :
此種類型是指為保全房地產權利移轉或消滅的請求權,或房地產權利內容或順序變動的請求權,或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房地產登記機關基於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經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所為的登記。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原權利人處分其所有權之登記。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應保持土地權利之現狀,登記名義人不得為有妨害該已登記請求權之任何處分。但預告登記只能限制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所為之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2).查封登記 :
查封登記係執行法院應債權人之請求,依強制執行法就提供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囑託登記機關為限制該不動產處分之登記。
查封登記,登記機關悉依法院囑託登記文書之內容辦理登記,並應到隨辦,登記完畢應即函復法院。如果標的物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依土地法第75條之一規定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如果已經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完畢,則應將不能辦理查封登記之情形函復法院。但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書面函復法院。
(3).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以免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經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限制處分設定負擔之限制登記。
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此屬民事訴訟法上之保全程序,債權人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對於其對債務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申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暫行扣押。假扣押本身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一。假扣押之執行,亦以查封之方法為之。對於不動產執行假扣押時,必須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為假扣押之登記,其效力及一般有關規定與查封登記相同。
假處分: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之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申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假處分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亦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為之,其效力與查封、假扣押相同,有關規定亦相同。
(4).破產登記 :
法院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得因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破產宣告,囑託登記機關為破產登記。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機關,囑託為破產之登記,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破產登記,係法院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依職權所為之必要保全處分,於實務上,實亦即為查封登記,其效力及一般規定與查封登記同。
(5).禁止處分登記 :
納稅義務人欠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此一規定,對於欠稅人之土地或建物,其相當於欠稅數額者,無須經申請法院之裁定,得逕行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此即為禁止處分登記。其目的在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處分財產逃漏應繳之稅款,必要時並得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稅款之稽徵。
禁止處分登記與法院之查封登記效用相同,惟囑託之機關不同,所為之目的亦不同,禁止處分登記係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款之稽徵程序,法院查封係應債權人請求為保全債權人權利而行使之保全程序,就登記本身而言,皆為對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之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