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免稅額
13,330,000元,如為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0,000元

 
民國106年5月12日(含)以後
級距 稅率% 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50,000,000以下 10 遺產淨額 ╳ 0.1 - 0
50,000,001-100,000,000 15 遺產淨額 ╳ 0.15 - 2,500,000
100,000,001以上 20 遺產淨額 ╳ 0.20 - 7,500,000

Q:我要辦哪一種繼承登記?
A:繼承登記按性質可分為下列三種:
分割繼承:即將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合一,減化行政流程之土地登記,其特點在於各繼承人可自行協議繼承部分,不一定依應繼分比例為之,繼承後各繼承人按其協議取得遺產權利範圍,可單獨處分。
應繼分繼承:各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取得遺產權利範圍之土地登記,可單獨處分。
公同共有繼承: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等情形辦理之繼承登記,各繼承人無明確持分,其處分原則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但仍可透過土地法34-1多數決來處分公同共有物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按法定應繼分為變更分別共有,辦理共有型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