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
同性婚姻當事人與他方直系血親「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惟民法姻親規定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故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並未於同性婚姻準用。換言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舉例說明,林○○與陳○○為同性婚姻關係,其土地各持有1/2,該土地上建物僅有林君之母親辦竣戶籍登記,依上述說明,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即林君之母親並非為配偶陳君之直系親屬,故僅就林君之持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陳君之持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