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有關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規定,立法目的預設之規範價值,倘於具體個案並無須為差別待遇 之正當理由,則其所稱「承租人」之範圍,自應涵蓋意定及法定租賃關係之承租人。故基地出賣時,凡對坐落其上之建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 權,且就基地仍存在租賃權者,原則上均得主張優先購買權,非僅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