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
合建契約營業稅
民法179條
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14條
主旨:
簽立合建契約,約定由一方出資與一些地主合建分屋,該些地主係以其移轉與出資方之土地所有權,與出資方互易其建築完成分配予其房屋,故出資方乃居於房屋出賣人之地位,該些地主則居於買受人地位。因以過戶其土地作為受分配房屋之對價,非如一般交易於付款時已一併支付營業稅予出賣人,是房屋定價並非等同於買受人受分配房屋之對價,統一發票上所載定價,應為受分配房屋之銷售額與其銷項對價金額(即房屋銷售額)外,並包括上開最終應由買受人負擔之銷項稅額在內,而買受人過戶其土地予出賣人,僅足作為給付受分配房屋之對價。故出賣人除向買受人收取房屋對價外,另向其收取稅款,顯非重複收取,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