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及同條第2項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規定,均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尚未列為派下員之設立人之女系子孫,均得檢具證明請求列
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及同條第2項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規定,均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尚未列為派下員之設立人之女系子孫,均得檢具證明請求列
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