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購買之權,係為保護地上權人之權益,並調和房屋與土地之利用關係,俾使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得結為一體,以維持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避免危害社會經濟,而賦予地上權人之權利,具有法定形成權之性質,自不容許當事人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此外,地上權人之權利有無,應依行使權利時之狀態認定之,倘地上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本於地上權而在土地上建有房屋者,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