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固可由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使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因此,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而土地分別種植竹林、茶樹、竹林,是否影響各該部分土地之價值,攸關分割方案是否妥適之判斷,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法院未詳為深究,遽為判決,未免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