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

預售屋逾期交屋

內政部地政司日前表示,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如有超過完工期限但未完工而延後交屋情形,應給付消費者遲延利息;又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完工,消費者並可主張解除契約,建商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地政司指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款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能如期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依同點第2款規定,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消費者如遇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如期完工,應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