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出,符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的宗教團體,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可以在條例施行兩年內提出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透過囑託不動產更名或限制登記的行政作為,防止財產淪為私有。本件教堂權利歸屬審認案件,在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告四十天無人提出異議後,由該部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更名作業。
內政部提醒,各宗教團體如果有以自有資金購買、受贈、或有文件證明是宗教團體所有,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務必在條例施行兩年內,也就是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