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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解釋函令保障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財政部日前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以配合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且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將現行相關解釋函令納入規範。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依財政部104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2780號令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對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已裁處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之,新修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爰予定明。又配合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增訂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新修細則第4條定明優先受償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指出,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立法說明,新修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定明「行政救濟尚未終結」定義,以資明確。另為使義務人知悉行政處分內容,並保障其行政救濟權利,參考同法第24條第3項第1款規定、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釋,新修細則第9條定明,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義務人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時,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義務人。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依同法第19條第4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案件申請復查期間規定,新修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欠繳稅捐義務人得辦理退稅抵欠時點。本法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租稅優惠,係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認定,新修細則第15條予以定明。又為明確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款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及公務員定義,新修細則第16條加以定明。納入解釋函令保障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more -
出借帳戶予他人恐觸犯洗錢罪
法務部於日前公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針對我國實務上常見的洗錢犯罪類型以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因應現行實務上針對洗錢犯罪構成要件的適用爭議,修正洗錢的定義、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並增訂新的犯罪類型,使本法符合國際規範並逐步本土化,有效針對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提升執法效能。
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2條規定,若阻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或沒收;以及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都屬於本法規定的洗錢行為。而草案第3條則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前段」等罪名,為本條特定犯罪,擴張了特定罪的範圍。
法務部指出,考量現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5項現金使用限制規定,未能涵蓋全部現金洗錢高風險業別,草案同條項新增「或其他依其業務特性、交易型態易為現金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人員」,並授權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項指定的範圍,應包含「一定金額」的指定。而草案第10條之1增訂信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取得並持有信託基本資訊、實質受益權及其他信託服務業者資訊,以及與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之規定,以及違反義務之處罰。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4條修正一般洗錢罪之刑度,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作為洗錢犯罪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以符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條文第3項,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草案第15條則修正特殊洗錢罪的構成要件,課予符合特定可疑洗錢表徵之行為人真實說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以刑事處罰。另外,草案第15條之1也增訂了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從事洗錢行為,此種以前未規定的刑事犯罪類型。出借帳戶予他人恐觸犯洗錢罪more -
重購土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住宅使用,且不違背土地信託目的及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應有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重購土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仍可辦理退稅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