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改建中出售土地欲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財政部:以核准拆除日推算期間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核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登記完成的認定基準。若是在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改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可減為百分之十,故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針對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五年內」期間計算,以及拆除改建中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認定基準。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五年內」,推算期間計算的基準,若是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日起算三十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三十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至於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此外,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且經核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一年或未滿五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一年內」或「出售前五年內」期間計算,適用前述基準日,其往前推算的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